2006年11月2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问答

  [关键词]——红利
  红利是否算工资收入?

  我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了6年多,上个月企业通知与我解除劳动合同。我每月工资8000多元,去年年底红利5万多元。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,公司只按解除合同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计发补偿金,红利未列入计算基数。那么,年底红利是否计算为工资收入?
  读者  王先生

  浙江省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王根生回答: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,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,一般包括计时工资、计件工资、奖金、津贴、补贴、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。红利是股权的一种分配方式,两者的概念和含义是完全不同的,因此,红利不属于工资范畴,在工资总额的构成中,也没有把红利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。根据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》,对购买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(包括股金分红)和利息,不包括在企业工资总额中。故年底红利不应计算为工资收入,不作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。